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公訴人乙○○被告甲○○男23歲
身分證統一住台中縣大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__
事實理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__,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錫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