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上訴人台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中新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第87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652,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5,2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7月1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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