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6號原告丁○○○住彰化縣花被告甲○○
己○○乙○○○住臺中縣霧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359號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紀佳良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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