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47號原告甲○○住臺北市○被告乙○○男53歲
身分證統一住彰化縣溪號二樓右列被告因九十四年度簡字第七六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5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進清法官高文崇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