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8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惠真
林媛真
林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證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 陸仟 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