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5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邱淑惠
號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劉珈宇 間,因本訴即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40,000元,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反訴起訴不合法,應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