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0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文俊 選任辯護人 簡燦賢 律師
吳秋樵 律師 李文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100年度訴字第1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收受判決日期:
101年9月6日,提起上訴日期:100年9月11日)。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亦均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即101年10月9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梁昭銘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