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4號原告 吳文龍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竹監苗字第1013001794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即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亦未依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
5條之規定表明當事人(含補正後之被告)、起訴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復未依本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57條第6、7項提出本件爭執之該號裁決書文件供參。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乙份,並提出該號裁決書正本或影本。
二、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3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行政法庭法官陳文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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