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719號聲請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上列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為被繼承人 潘克婆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所有關於「 潘克婆君 」之記載,應更正為「潘克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