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64號原告 洪淑惠 被告 阮氏絨
楊德彬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廖珮伶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3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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