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調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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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陳文隆
陳韋勝
上列當事人間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文隆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未
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聲請人已就上開債權取得執行
名義。詎陳文隆竟於民國100年5月27日將其所有之宜蘭縣○
○鎮○○段○○○○號土地及同段145建號房屋,以買賣為原因
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陳韋勝,致聲請人無法就上開房地聲請強
制執行,爰聲請調解等語。
二、按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而聲請調
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實務上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
契約或本於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之事件,被告通常未到庭,
由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此等事件,應無調解之實益,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及其立法理由參照。查依聲請
人書狀所述內容,顯係本於消費借貸契約有所請求而聲請調
解;況聲請人亦自承陳文隆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自難期於
調解期日到庭,足認本件無調解之實益,爰依前揭規定予以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書記官劉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