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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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先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歷審裁判

  • 桃園簡易庭 105 年度 桃簡 字第 310 號裁定(105.05.06)[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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