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310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明瀚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先曄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6,2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
繳,將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