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花小字第24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
被   告  林茂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本件原告以其對被告有下列金錢債權,聲請本院核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據其主張略以:被告前向中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約定被
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數返還,若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
仍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息19.71%計付
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至民國94年11月29日止,共積欠新臺幣
(下同)97,899元未償,其中本金為87,840元,幾經催討均未
付款,案經中華商銀讓與上開債權予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富全公司),後再經富全公司讓與債權予原告,
並通知被告後,屢經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
㈡被告雖抗辯其於89年即已停卡,至今已逾15年時效等語。惟按
消滅時效,因請求、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6個
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
,重行起算;民法第129條、第130條、第137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件被告最後一次繳款日為94年1月12日,有被告信
用卡消費明細可稽,故請求權時效應自94年1月13日起算15年
,至109年1月12日始告「消滅」。又原告於104年4月間發函「
請求」被告給付所欠款項,旋於6個月內(104年9月)向本院
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效遂因原告之「請求」而中斷,並重行起
算。是以被告依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44條所為之抗辯顯不足
採。
㈢被告當時有聲請2張不同之正卡,至於交易明細表上為何會有
卡號末4碼不同之情形,原告無法解釋。爰依信用卡契約、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97,8
99元,及其中87,840元自94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9.71%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主張本件請求權已逾15年而消滅,該信用卡
於89年初即被停卡,所以認為本件本金及利息部分均已時效
消滅,且該信用卡期限依照卡面記載是到西元2000年11月。
又訴外人 林軒 如為被告之女,當時確實有聲請1張附卡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前向中華商銀申辦信用卡,
約定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
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將上開金額全數返還,若選擇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款,仍應於當期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依年
息19.71%計付循環信用利息,詎被告至民國94年11月29日止
,共積欠新臺幣(下同)97,899元未償,其中本金為87,840
元,經中華商銀讓與上開債權予富全公司,後再經富全公司
讓與債權予原告等情,固據原告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歷史交
易帳務明細表、債權讓與證明書等為證。然由原告所提信用
卡申請書可知被告申請之信用卡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
另本件尚有被告之女林軒如申請為附卡,經核對原告所提之
歷史帳務明細表(參本院卷第57至67頁),除上揭信用卡外
,尚有卡號末四碼為2103、2202、1215等卡號刷卡紀錄,而
原告就上揭紀錄,僅陳稱可能是被告有兩張不同正卡等語,
惟就此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而被告所申請上開000000000000
0000信用卡,在89年11月即已到期,亦據被告提出信用卡為
憑(參本院卷第53頁)。而上揭原告所提上揭歷史交易帳務
明細表,不僅有多張不同信用卡交易,原告又未能提出其他
信用卡為原告或其同意之附卡人所持有使用,則上揭歷史交
易帳務明細表之記載,即已難為信實,自不足作為被告尚有
積欠信用卡債務之憑信,亦難證有94年1月12日繳款而中斷
時效之情事。是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
係,請求原告給付97,899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即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林恒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
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法院書記官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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