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18號聲請人 卓忠三 律師即維登陶齒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維登陶齒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簿冊保管文件清冊、身分證明文件及清算期間內收支表及損益表,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