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7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淑惠 即 王定典 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銀妹 、 劉國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邱銀妹、劉國楝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劉國楝」或「 劉國棟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 陳明 聲請人之姓名,若本件係因繼承關係,則請提出被繼承人王定典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請提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遺產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在聲請狀底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該裁定於100年3月2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