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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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1號聲請人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許春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迄未繳納,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