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6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685號原告 牛千 和
牛思龍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 律師
陳佳瑤 律師複代理人 鄭佑祥 律師被告林芳玉
巷8弄11號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複代理人 趙懷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附表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林惠霞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4日
書記官劉英權附表:
┌─┬─────────────────┬─┬─────┬─────┐│編│土地坐│地│面積│權利││├───┬────┬────┬───┤├─────┤││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新北市○○○區○○○○段│204-27│建│16│100分之8│├─┼───┼────┼────┼───┼─┼─────┼─────┤│2.│新北市○○○區○○○○段│201-39│建│300│100分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