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53號反訴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劉育騏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81,0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1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