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6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永彰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張永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永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12月8日將被告張永彰羈押,嗣並裁定自100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5月7日屆滿,本院經於100年4月28日訊問後,認被告張永彰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為保全訴訟及將來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張永彰之羈押期間自100年5月8日起延長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桂興
法官陳芃宇法官林晏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