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告 曹月霞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 律師
蘇夏曦 律師被告游 廖瑞桃 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複代理人 李依霖 被告 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二項關於「被告游廖瑞桃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之同時,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鎮○○段尾寮小段六九四地號土地(面積:二九五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同小段六九四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一四八六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游廖瑞桃應於原告給付新臺幣柒佰肆拾萬元之同時,將其所有坐落於桃園縣○○鎮○○段尾寮小段六九四地號土地(面積:一五四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同小段六九四之一地號土地(面積:二九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全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明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5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