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領取分配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告 許敏彥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 律師
吳瑞堯 律師被告 蘇增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領取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3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6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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