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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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7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佰零陸萬元(詳如計算書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貳仟零玖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俐妙計算書:
依據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歷年平均餘命時間數列資料」所示(http://sowf.moi.gov.tw/stat/Life/10timeseries.xls),95年度臺北市60歲平均餘命為23.85年,被上訴人乙○○為00年00月00日生,計算迄今年齡為66年8個月。是以,被上訴人乙○○餘命以內政統計資訊服務網「歷年平均餘命時間數列資料」計算概為17年2個月(23年10個月-6年8個月)。每月須給付1萬元,故上訴利益為(17×12+2)=20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