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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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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