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葉雁心
被   告  謝紹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
有明文。次按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
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規定甚明;
此一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23,於小額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日
以105年度補字第171號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上開裁定業於105年6月4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
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應認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庭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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