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4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2526號
原   告 加發氣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士勛
被   告 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國
訴訟代理人  莊雅婷
被   告 沅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偵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鋼瓶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晉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玖支
、氧氣鋼瓶壹拾壹支予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
領。
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元。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訴訟費用由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
書第2、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晉欣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晉欣公司)應償還氧氣鋼瓶18支、乙炔鋼
瓶15支共計33支,嗣於本院審理中追加被告沅洽企業有限公
司(下稱沅洽公司)為本件當事人,並變更訴之聲明為:(
一)晉欣公司應返還如附表一所示之乙炔鋼瓶9支、氧氣鋼
瓶11支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二)沅洽公司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9,500元,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之訴
之變更追加並無意見,且審酌追加之訴與原起訴之請求,基
礎事實同一,且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
,與法尚無不合,自可准許。
二、沅洽公司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沅洽公司承包晉欣公司位於屏東機場廠區之工程
,而於104年間向原告購買氧氣及乙炔作為切割鋼筋之用,
原告遂交付沅洽公司用以承裝氣體而如附表一、二所示共計
33支之18支氧氣鋼瓶及15支乙炔鋼瓶(下稱系爭鋼瓶)。詎
沅洽公司於104年8月間因經營不善,遂棄置系爭鋼瓶於屏
東機場工地內。經原告至晉欣公司之工地清點後,系爭鋼瓶
僅如附表一所示之鋼瓶尚存留於工地內,如附表二之鋼瓶業
已遺失,依原告與沅洽公司所簽訂契約第5條約定:「沅洽
公司應於借用後3個月內返還鋼瓶與原告、若遺失應以高雄
市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之價額賠償(氧氣鋼瓶4,500
元、乙炔鋼瓶3,000元)」,沅洽公司即有返還如附表一所
示鋼瓶及賠償如附表二鋼瓶合計49,500元之義務。然經原告
聯絡沅洽公司請求返還及賠償均未獲置理,又晉欣公司以其
與沅洽公司間訂契約及善意占有系爭鋼瓶為由,無法直接返
還系爭鋼瓶予原告,是沅洽公司於工期後怠於向晉欣公司請
求返還鋼瓶已害及原告之權利,且遺失如附表二所示之鋼瓶
,爰依民法第767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間簽訂之工程
契約、第242條之規定,訴請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之鋼瓶
予沅洽公司而由原告代位受領,並請求沅洽公司賠償無法返
還之鋼瓶價額合計49,500元,而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
二、被告則以:晉欣公司對於原告主張均自認不爭執、沅洽公司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氣體買賣契約書、高雄市
高壓氣體商業同業公會賠償價目表、鋼瓶清單、清點照片及
清單、晉欣公司及沅洽公司工程契約書為證,晉欣公司對於
應返還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乙節均自認不爭執
(本院卷第76頁),而沅洽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原告與沅洽公司及被告
間契約、民法第242條規定,請求晉欣公司返還如附表一所
示之鋼瓶予沅洽公司,並由原告代位受領,及請求沅洽公司
給付原告49,5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書記官許雅惠
附表一
┌────┬───────────────────────┐
│種類數目│編號│
├────┼───────────────────────┤
│乙炔鋼瓶│01694、9672、8777、01832、02133、22932、008│
│9支│14、20764、938698│
├────┼───────────────────────┤
│氧氣鋼瓶│0981、2145、1062、1602、2305、2866、1811、3840│
│11支│、2219、3832、1351│
└────┴───────────────────────┘
附表二
┌────┬───────────────────────┐
│種類數目│編號│
├────┼───────────────────────┤
│乙炔鋼瓶│8662、921115、8109、01628、24804、801156│
│6支││
├────┼───────────────────────┤
│氧氣鋼瓶│1494、2363、2286、3137、3153、0914、2584│
│7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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