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黃重鋼 律師
李詩皓 律師 林上鈞 律師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七年四月二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原審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黃金富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昌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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