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4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47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零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常毓生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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