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共同選任辯姜至軒律師護人賴彌鼎律師
姜震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陸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3月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7年6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