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0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彭政順
複 代理人  李年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凱閎超群汽車貨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4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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