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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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黃崑恩
被   告  楊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歷審裁判

  • 內湖簡易庭 106 年度 湖小 字第 94 號裁定(106.12.2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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