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小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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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黃崑恩
被 告 楊壹 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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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小字第94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嘉綾
黃崑恩
被 告 楊壹 棆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