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九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0九一00二0四五六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范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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