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8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八О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貪污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後,於九十年六月五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一00二0四五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明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