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0號原告鉅樺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宇傑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3,
5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彥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