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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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1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佳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