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33號原告台茂高分子科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杜瑞琴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浚威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7,150元,應徵收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書記官陳彥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