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四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六五六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新竹簡易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六五六號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四年,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經傳、拘皆未到案,無法執行保護管束,其行蹤不明,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證,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出具之彰檢榮執乙執助三三一字第二九八六六號函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美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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