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8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О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男二十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 律師
黃莉玲 律師右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搶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後,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第一次廷長羈押貳月。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於訊問後,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王麗莉法官高明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垂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