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號
上訴人乙○○即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永 等間因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追加訴訟,即訴之聲明第四項,核其追加訴訟標的金(價)額壹億捌仟玖佰貳拾壹萬伍仟壹佰陸拾肆元(新台幣,下同),應補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佰壹拾貳萬貳仟零肆拾玖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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