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自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五號
自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市○○街○○號代表人丙○○男四自訴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楊仲傑 律師擔當訴訟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男五選任辯護人盧國勳律師
蔡行志律師被告丁○○男四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雅君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