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原告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
參加人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被告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陳秋華 律師被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黎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