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簡上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簡上字第69號上訴人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義縣總工會間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6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上訴人僅繳納6,285元,尚欠9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