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19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瑞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怡如附表:
㈠聲請人於民國95年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
件無擔保協商機制,成立協商之證明書(須有金融機構及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及協議之還款方案內容明細之協商成立文件)。
㈡聲請人近2年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95年與金融機構協商後,迄聲請本件更生為止,依協商之約定,各期清償之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為清償。
㈣聲請人毀諾前還款之經濟來源為何,應具體說明。
㈤聲請人陳報其按月清償 陳樹錦 新台幣5,000元,請說明清償期
間之起迄時點、清償明細及清償資金來源,並附俱釋明之證據。
㈥陳報為何處分自用住宅?何時處分?處分後之所得如何處理?請詳細釋明之。
㈦聲請人設籍於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段○○○○號24樓之
2,與實際住所不同,為何不辦理戶籍遷徙登記?並說明聲請人就目前租屋處(臺北縣新店市○○路○○○巷○○號4樓)是否有久住之意思。
㈧陳報聲請人之所有撫養權利人,並提出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共
同扶養之說明及其釋明之證據;如有共同扶養義務人,併提出其謀生能力及財產狀況(含不動產、股票、存款、薪資、其他投資)之說明暨其釋明之證據。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與聲請前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完整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㈨說明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