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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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7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捌年肆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而因其行為具高度危險性,又自稱罹患精神疾病,恐有再犯之虞,故認有羈押之必要,因而自民國97年9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於97年12月12日及98年2月12日兩度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自98年4月12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以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4月8日
書記官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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