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6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短期間為多次詐欺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且多次行使偽造公文書並假冒書記官在外詐騙,危害社會情節重大,認有羈押之必要,自97年12月19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甲○○因上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其所犯多次詐欺犯嫌重大,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被告業經本院於98年1月22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現由檢察官及被告提起上訴中;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以利將來上訴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應自98年3月19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書記官莊正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