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721號
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 律師
黃世芳 律師 吳世宗 律師上訴人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周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陳淑真 律師被上訴人桃園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複代理人 張人志 律師
參加人同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10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於99年10月15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呂太郎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9日
書記官廖艷莉附件
一、系爭租約第二條約定「優先承租權」之真意為何?是否指上訴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潤發公司)一旦為承租要約之意思表示,則被上訴人即有義務承諾出租?
二、上訴人大潤發公司於93年7月12日發函予被上訴人表示:「
一、依據與貴會於……簽訂之土地租賃契約,第一份租約到期日於95年10月底即將到期,依租約本公司有優先承租權。
……五、……冀望貴會全力支持准予延長租約一案……。」真意為何?係承租要約之意思表示?或為要約之引誘?
三、被上訴人於93年8月26日發函予大潤發公司表明:「有關貴公司申請承租本會坐落於……等十九筆土地面積……延長租約乙案,本會同意將貴我雙方六份租賃契約到期日一併延長至民國97年2月28日止,請貴公司惠予函覆意願為何,以俾利後續作業進行。」並說明後續作業包括簽訂補充協議書,以及必要時應至法院辦理公證等語,其真意為何?是否為承諾出租之意思表示?被上訴人與大潤發公司之間,是否因此而就系爭土地為新租賃關係之意思表示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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