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7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甲○○有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行,且被告並無湮滅證據或勾串之虞,為此請求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7年10月23日執行羈押,復自98年1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斟酌卷內證據,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之運輸、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犯嫌確實重大,且被告所犯之罪為最輕法定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屬重大危害社會治安事件,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本件被告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何佩陵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