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95號聲請人 鄭博文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5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琬婷┌───────────────────────────────────────────────────┐│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勝光行│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143,164元│AB0000000│102年5月31日││││限公司迪化街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