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5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586號聲請人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恒達 代理人 蔡雅君 聲請人因遺失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成分公司證券,聲請除權判決,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
書記官詹淳涵┌───────────────────────────────────────────────────┐│支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58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裕健機電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40,470元│FD0000000│102年7月20日│││限公司范恒達│限公司建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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