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補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潭子區弘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傅宗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游碧霞 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付土地調解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事件聲請
調解,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之陳報為新臺幣(下同)2,
019,8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調解裁判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市
○○區○○路○段○○○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提出被告張游碧霞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