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簡字第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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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簡字第6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佳任
被   告  樊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14日上午9時50分在
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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